2020 jinnianhui金年会 年 8 月 17 日晚,原本平常的夜晚被一场激烈的冲突打破。郝某某、王某某饮酒用餐后,在归途中因一系列电话引发与郭某某的冲突。郭某某手持菜刀将郝某某多处砍伤,王某某抢下菜刀后,郭某某逃离现场。然而,事情并未就此结束。郝某某在与王某某短暂商量后,选择追赶郭某某,进而引发了更为严重的后果。
二审法院认为,冲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郝某某无疑是受害者,郭某某的菜刀攻击让他身受轻伤。但在郭某某跑离现场后,冲突本应结束。然而,郝某某的追赶行为开启了第二阶段,其用砖头多次击打已倒地的郭某某头部,被认定为出于报复伤害的故意,不具有防卫性质。法院的这一判定虽有其依据,但郝某某家属却提出了质疑。他们指出,目击证人的证词无法解释郝某某面部的钝器伤来源,且对于第二次冲突中谁先动手存在争议。公安机关的鉴定报告显示,郝某某左侧颧弓骨折为钝器伤,砖块可以形成,而王某某称看到郭某某手里拿砖头打郝某某。
尽管案发后郝某某对郭某某家属进行了补偿并获得谅解,但二审法院仍维持了原判,认定郝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 10 年。对于这一结果,郝某某及王某某的辩护人均表示将继续向上级法院提起申诉。
这起案件引发了人们对于正当防卫界限的深刻思考。在面对突如其来的暴力攻击时,受害者的反击何时属于正当防卫,何时又会被认定为故意伤害?法律的界定需要在保护受害者权益与维护社会秩序之间找到平衡。
案件的争议仍在继续,人们期待着更高层级的司法审查能够给出更加公正、合理的答案,让法治的阳光照亮每一个角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