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发于2020年8月17日,当时46岁的教师郝某某在其所在的小区门口与郭某某发生口角,随后演变为肢体冲突,而在这起冲突中,郭某某竟然持刀将郝某某砍伤,连砍4刀,而这一幕恰好被王某某所目击,王某某上前夺下了郭某某手中的刀,并将其击伤,郭某某受伤逃离现场。
就在50米之外的地方,郝某某遭遇到郭某某,而当时的郝某某手中拿着一块砖头,面对曾经将自己砍伤的郭某某,郝某某情绪激动,竟然将手中的砖头砸向了郭某某,而这一砖头竟然重重地砸在了郭某某的头部,导致其当场倒地不起,而经过医护人员的抢救无效,郭某某最终离开了人世。
在这起案件中,郝某某的行为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这一问题引发了舆论的热议,也成为了司法人员审理此案时需要面对的难题。
所谓正当防卫,是指在受到他人非法侵害,危害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时,为制止侵害行为,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对侵害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一定损害的行为。
而要认定一起案件中是否构成正当防卫,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需要明确的是,被告人所受到的伤害行为是否构成了非法侵害,而在这起案件中,郝某某明显是受到了他人的非法侵害,郭某某持刀将其砍伤的行为已经构成了明显的非法侵害。
需要考虑的是,被告人的防卫行为是否是在制止他人的危害行为,而在这起案件中,郝某某使用砖头将郭某某击伤,其行为明显是在制止郭某某继续伤害他人,具有一定的制止危害行为特征。
需要判断的是,被告人的防卫行为是否属于必要防卫,也就是说,其防卫行为是否已经超出了必要的限度,而在这一点上,或许会成为司法人员认定此案的关键。
在这起案件中,双方围绕着正当防卫展开了激烈的辩论,控方认为,郝某某的防卫行为已经超出了必要的限度,其并没有选择其他制止手段,而是直接使用砖头将郭某某击伤,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不具备正当防卫的条件。
而在辩方看来,郝某某的防卫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其所采取的防卫行为是在受到非法侵害的情况下,为了制止他人的危害行为,所采取的必要防卫行为,其并没有过当防卫,更没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
在这一背景下,双方对于正当防卫的界定产生了分歧,也成为了司法人员审理此案时需要深入猜想的问题。反杀对方最终一审被判10年。
对于正当防卫的界定,司法人员需要在具体案件中进行具体分析,不能够简单地套用条文,而应该充分考虑到案件的具体情况,平衡各方的合法权益,做出公正的判决。
与此也需要对正当防卫的相关法律条文进行进一步的完善,明确其适用的条件和界限,避免在具体案件中出现对正当防卫的错误理解,也需要加强对正当防卫的宣传和解释,引导公众理性看待此类案件,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 金年会金字招牌诚信至上jinnianhui金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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