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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们“人手一份”的“遗嘱”
究竟是想要“一视同仁”?
还是老人心意的反复?
01 老人手写的遗嘱就一定有效么?
王阿姨(化名)丈夫早逝,一人拉扯大儿子、二女儿、小儿子共3名子女长大成人。
王阿姨原住在一套公房内,她本人为承租人。但从2005年起至2021年王阿姨离世,她围绕这套房产先后写下多份“遗嘱”,为自己百年后子女家产分配埋下了“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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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摄图网(已获授权)
究竟发生了什么,您接着往下看:
2005年,小儿子将王阿姨接到自己房屋内并将王老太的公房出租。
2009年5月,王阿姨写了第一份遗嘱,表示自己去世后将名下的所有财产归小儿子所有。
2014年2月,王阿姨写下第二、三份遗嘱。两份遗嘱内容相同。指定小儿子为她名下公房的承租人。若公房被征收,委托小儿子全权处理,所得的征收补偿款全部赠与小儿子。同时,小儿子也需承担自己今后的赡养、殡葬等责任。
2014年3月,王阿姨与子女签订协议,约定将大儿子夫妇户口迁入王阿姨名下的公房,公房如被征收,王阿姨的征收补偿款由小儿子和女儿共同支配,但赡养责任仍由小儿子一人负责。
2014年9月,王阿姨立下第四份遗嘱,表示3月份所签的协议作废,如自己名下的公房被征收,要求分一套安置房到自己名下,百年之后将这套房子留给大儿子。
2014年12月,王阿姨的公房承租人变更为小儿子。
2015年7月,作为承租人,小儿子与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以纯货币安置的方式共获得补偿款200余万元。随后,小儿子自行领取并支配全部款项。其中,转账给王阿姨大儿子15万元,转账给王阿姨女儿25万元,其余留作己用。
2018年3月,王阿姨写下第五份遗嘱,要求小儿子把公房的征收补偿款中自己应得的一室一厅的钱给大儿子。
2021年9月,王阿姨过世。由于5份遗嘱有互相冲突的部分,3个子女为此争执不下,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对遗嘱的解释需要探求被继承人的内心真意,力求符合遗嘱愿望。
纵观本案的5份“遗嘱”、1份“协议”,可以看出:其一,王阿姨并不知晓公房征收补偿利益的具体金额和构成方式,不清楚属于自己的征收补偿利益的范围;其二,王阿姨意欲如何处理其征收补偿利益,前后遗嘱内容相左,反反复复,难以明确其真实遗愿,无法确认王阿姨写遗嘱时是真实意思表示。
最终,法院判决,本案所涉5份“遗嘱”均不能产生遗嘱的法律效力,王阿姨享有的征收补偿利益由其3个子女按照法定继承均等分割。
信息来源:上海静安法院,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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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爱传承温馨提示
立遗嘱须严肃谨慎,莫将“保障”变“麻烦”
遗嘱作为可能成为“呈堂证供”的法律文书,需符合相关法律规范,并非自己在家随便写写就一定有效。
根据法律规定,若是写了很多份“遗嘱”,一般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但像王阿姨这般出现前后矛盾、意思反复、财产分配不明确等情况,遗嘱效力很可能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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