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回顾
李先生一家兄弟姐妹九人,1968年,李先生的二姐结婚生子,之后数年间为了缓解自家的生活开销,二姐经常向母亲要钱。次数多了又考虑到孩子众多,李先生的母亲便不愿再给二姐钱,二姐便因此愤然离家而去。 金年会 金字招牌诚信至上
后来,二姐开始向李先生借钱,对二姐家的态度,李先生明确向二姐表示,希望他们一家能自力更生。对于母亲和李先生态度,二姐十分气愤,此后几十年和家人彻底断了来往。
2000年左右的时候,母亲的公租房面临房改,李先生兄弟姐妹八人经过协商,决定每人掏1/8的房款份额,为母亲买下了这套房并将房产落在了老人名下。
2018年之后,母亲因病卧床,姐弟几人请了两位老邻居作为见证人,为老人留下了一份代书遗嘱,并在最后兄弟姐妹几人都在这份遗嘱上签字并按下了手印,为了增强遗嘱的效力,还对老人订立遗嘱的过程进行了全程的录音录像。
2022年2月,母亲过世。李先生兄弟姐妹几人拿着母亲留下的遗嘱到公证处处理房产,却被告知需要九名子女共同签字才能办理。时隔多年,李先生第一次联系了二姐,却得知二姐已于同年1月去世。在与外甥讲明情况后,谁知外甥竟表示,可以签字,但是必须对姥姥金年会留下的遗产进行分割,如果自己拿不到遗产就不会配合签字。
外甥的要求让李先生一家的继承陷入僵局,李先生想知道,老人之前订立的遗嘱是否合法有效?外甥的要求合理吗?母亲的遗嘱该怎样才能顺利执行呢?让我们看看李顺华律师如何分析。
律师解读
律师指出,本案从法律关系上来看属于继承纠纷,涉及到代位继承转继承和遗嘱法定形式要件等问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其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律师在看过李先生提供的代书遗嘱后表示,该份遗嘱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应该是一份有效的代书遗嘱。
然而,李先生提供的录音录像遗嘱,根据《民法典》规定,录像遗嘱,即通过录像的方式制作遗嘱,与录音遗嘱并列。值得说明的是,在以录音录像形式订立遗嘱时,应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还应在录音录像的遗嘱中记录录制的年、月、日。由于李先生母亲的录像遗嘱,缺少见证人,因此不是一份符合法定要件的录像遗嘱,但是可以作为代书遗嘱的佐证,增强其可信率。
律师表示,李先生父亲已经去世多年,从房子的根源来看,该房产一直登记在母亲的名下,从物权的角度考虑可以确认为母亲一人的财产,母亲有权通过遗嘱的形式处置自己名下的财产。
对于公证处要求所有子女签字的情况,律师认为,公证处可能考虑到录音录像遗嘱确实存在形式上的瑕疵,基于审慎的考虑,要求所有子女补充签字。李先生的二姐早于母亲去世,二姐去世之后如果没有留下遗嘱,那么属于二姐的遗产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予以继承。这样一来,李先生的母亲同样拥有继承权,母亲去世后,其从二姐处继承得来的财产会产生转继承,也就是说,母亲从二姐处继承的财产应由八个子女平均分配。
律师表示,亲情面前,建议李先生一家尽量以协商的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协商不成,在提起诉讼的时候,可以将二姐财产继承问题以及母亲房产的继承问题一起提起诉讼,由法官作出明确的判决。